傅某某借钱给他人高额收取利息成了被告

发表日期2015/12/14 | 浏览量 3799次

正常情况下的民间借贷,只有借款人不按约归还借款、不支付利息,出借人才会将借款人告到法院,借款人才是被告,但万高律师事务所近日受理了一起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借款人要求返还,从而将出借人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的官司。这类案件可能各地法院还未受理过,故向大家简述案情,使大家能从该案中得到借鉴。

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借款人某公司因融资困难,急需资金,通过他人介绍向出借人傅某某借款,傅某某也同意借款,双方为此签订了书面合同(两份合同由出借人傅某某单方持有)。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傅某某于2011年9月14日支付了1000万元、2011年12月1日支付了500万元、2012年4月28日支付了1000万元,合计2500万元借款给借款人某公司。

至2013年9月22日借款人某公司先后分66次向出借人傅某某连本带息支付了6300万元。根据借款人的陈述,其当时是因为各方面的客观原因才向出借人傅某某支付高额利息的。之后借款人想要回多支付的利息,但苦于当时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支持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高额利息的规定,故借款人一直忍气吞声,在等侍机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看到该规定后兴奋不已,第二天就找到万高律师,万高律师告诉借款人某公司,抓紧收集证据,待9月1日后向法院主张要求出借人傅某某返还多支付的利息。

经过三个月的证据收集,万高律师代理了借款人某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案件,于2015年9月22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出借人傅某某返还借款人某公司向其多支付的利息3600万元,目前余杭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

本案借款本金只有2500万元,经万高律师与借款人某公司的财务人员计算,核实每笔借款支付的时间再按36%的年利率计算,借款人只需向出借人支付300万元的利息,但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借款人却向出借人支付了3600余万元利息,年利率超出了72%,明显高出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利率,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也使借款人的企业不堪重负。当然,本案借款人存在管理上的责任是肯定的,但这不影响出借人高额收取利息的违法性。故万高律师相信,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其多支付的高额利息一定会得到法院的全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