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29年,获前妻巨额赔偿

发表日期2015/12/14 | 浏览量 2651次

57岁的胡某今年月一纸诉状将前妻汪某诉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前妻返还其抚养孩子的费用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该案经过审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汪某返还抚养费129600元,并赔偿原告胡某精神损失费50000元。

原来,胡某与汪某于1985年2月登记结婚,次年10月汪某生育一子,后于2013年1月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离婚后,胡某的亲戚朋友多次提醒孩子的长相与其不像父子,由此胡某生疑,委托某检验所就其与儿子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不料鉴定结论是胡某与孩子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这个结果使胡某非常气愤,前妻婚内出轨,自己竟毫不知情,养育他人之子长达29年,自己白白做了冤大头。于是胡某找到万高律师,咨询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委托万高律师将前妻汪某起诉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前妻汪某返还孩子的抚养费,并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本案法院之所以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是因为胡某在与汪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明真相地对没有抚养义务的非亲生“儿子”进行了抚养,所以胡某请求汪某返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是合法、合理的,而汪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后生育孩子,剥夺了胡某生育自己亲生骨肉的最佳时间,毫无疑问对胡某的人格、名誉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所以汪某支付胡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便是理所当然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