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财产与婚姻共同财产的混同及隔离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郑珠凤 | 发表日期2023/05/18 | 浏览量 648次

《民法典关于个人财产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混同

婚前归属于个人财产的,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应归属于个人,但是如需投入劳动、管理等获得的收益,一般不认为仍应归属于个人,而是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银行存款、证券等,由于其极有可能在婚后存在多次存取、买卖交易等行为,在此过程中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也因此混同,无法做出区分。

对于一般人保有自己个人财产的人来说,最为经济的方式是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以区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但是基于本国社会习惯来说,在婚前签署相应的财产协议,会产生对情感的质疑,因此极少有人会选择签署这一协议。因此,普通人更倾向于选择其他的方式来保护财产。基于每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不同,人们可以选择如独立账户存款、婚前全款购房、保险、基金以及信托,或者是多种组合的方式来达成这一目的。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条表明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在原则上尊重双方意愿,以双方意思表示为主。在双方无法意思表示无法达成一致时,则由法院进行分配,且该分配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的内容: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基于此规定,承担更多家务一方有权提出离婚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并不是否认其作为夫妻一方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权益,而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之上又增强了对社会中承担更多家庭义务的家庭主妇或者家庭煮夫的保障。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还规定了离婚经济救助、损害赔偿以及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救济。其中对于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在实践中时常发生,因此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对家庭经济条件和财产情况有所了解,以防止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也无能为力。

婚姻家事案件中财产线索的收集

所有涉及财产分配的案件都涉及财产信息的收集和确认,只有确定具体的财产情况,法院才能就该财产进行处置,因此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对家庭财产具有一定的了解。人们对于家庭财产信息进行了解同样属于各个权利人的应有的权利。实际上由于夫妻等特殊身份关系,双方生活在一起,即使并不特意也有很多机会可以知道一些财产有关的信息。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房产等不动产、汽车等动产、股票证券、债券、股票期权、基金、保险等,或者还有一些古董珍玩等。首先对于房产等不动产都会有权利凭证,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对相应的权利凭证拍照或者扫描留存。涉及存款等,则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进行查询,因此需要对银行卡号等进行记录保存,如若无法取得相应的银行卡号的,则可以留意平时结账时交易记录,双方转账记录等信息,也可以通过向工作单位调取或者法院财产保全的方式冻结账户并获得账户,再通过相应银行调取全部交易记录。涉及证券的,则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获取账户具体情况。涉及保险的,同样要对保单等凭证通过拍照、扫描留存,或者记住具体的承保机构,再通过法院调取。适度掌握财产信息可以避免对财产被隐瞒、转移、变卖 、毁损和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