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的法律保护与文物的法律保护关系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何家成 | 发表日期2023/06/05 | 浏览量 870次

从目前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政策上、法律上看,国家对虚拟货币的保护制度,类似于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制度,他们即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但相同点是主要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出境和交易无效后的处理上。

虚拟货币是网络虚拟财产,也称数字货币或加密货币,根据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它不能在实体市场中进行交易,而只能在网络虚拟市场中进行交易,它虽说不受政府的监管,但其价值也是由市场决定的,因其具有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故其属虚拟财产无疑。虚拟财产也是财产,而对虚拟财产的这一特殊财产的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均进行了规定,但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及2021年5月国务院金融委“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等相关规定和指示,再结合2021年9月24日后民事、刑事司法实践,国家目前对虚拟货币属虚拟财产是肯定的,但对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交易(买卖)、虚拟货币与实物的交易及虚拟货币的生产(挖矿)是禁止的、不保护的。这如同国家对文物禁止挖掘(国家文物考古挖掘除外)、禁止交易、禁止出境是相同的,同时从刑事上对虚拟货币的盗窃、诈骗、借虚拟货币诈骗、偷税、传销、洗钱等犯罪行为,也如同对盗窃、诈骗、盗掘文物、出境文物、借文物进行诈骗、偷税、洗钱等犯罪行为的打击是一样的。

对虚拟货币的生产(挖矿)行为行政机关会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虚拟货币的持有是允许的,但对虚拟货币的交易是不予保护的,一旦交易双方发生矛盾,人民法院会认定交易行为无效,双方损失“自甘风险”,对盗窃虚拟货币的以盗窃罪(有的法院按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进行处罚,而对诈骗虚拟货币或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诈骗、传销、洗钱等行为会则以刑法分则中有关诈骗、传销、洗钱等规定进行处罚。

从国家对文物的政策及法律规定看,国家对文物的取得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即不得盗窃和盗掘,否则不仅会承担行政责任,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而文物也是不得自由交易的,更不得利用文物进行诈骗、传销、偷税和洗钱,否则也会以刑法分则中有关诈骗、传销、偷税、洗钱等规定进行处罚。

文物与虚拟货币的法律保护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上面已经说过,不同点主要是文物的交易一旦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认定双方交易无效,双方返还财产,而虚拟货币交易一旦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则会按违反公序良俗来认定双方的交易无效,且不会判决交易双方返还财产,而判决双方“自甘风险”。

还有一点不同的是,文物未经国家相关机关批准是不得出境的,但虚拟货币不存在出境的问题,且虚拟货币是不分国界的,故不存在出境需要国家批准的问题。

从上分析不难看出,目前国家对虚拟货币的保护,类似于文物的保护,除自由交易纠纷无效的处理理由及结果不同和出境限制不同外,在民事的合法持有、币币交换及对刑事犯罪行为的打击方面的法律保护上没有什么实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