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朴大勇 | 发表日期2023/08/01 | 浏览量 759次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若需进一步理解,则需要明确“道路交通事故”的释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可见,“道路”须具有可供公共机动车辆“通行性”的特点。换句话说,不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就丧失了“通行性”,即不应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

而“交通事故”,则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故可以明确的是,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应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那么“道路以外的地方”上发生事故,是否仍应赔偿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均强调参照条例或者适用解释,必须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笔者认为,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可适用或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但机动车在静止或作业等未在通行状态下,保险公司则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另外,用于起重的特种车辆,主要的风险来源于作业而非行驶,如若特种作业时发生的事故不纳入交强险,不符合交强险保障和救济弱者的设立目的;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亦发函确认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