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毛志峰 | 发表日期2024/03/14 | 浏览量 143次

简要案情

当事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张三驾驶重型车在其左侧道路上同向行驶,当事人驾驶的车辆突然发生侧翻,导致当事人死亡及车辆损失。经鉴定,在事故发生时,未发现当事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其它车辆存在接触的痕迹。事发时视线较差,事故现场无监控视频,无法准确查清事故发生过程,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

案件说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碰撞、是否“碰撞”无法查清,不是否定交通事故的充分条件,因干扰、避让或者其他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同样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有些交通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接触,但是间接影响行车安全造成事故的,机动车车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未按规定让行,占道超车,违停,随意变道、按喇叭,乱用远光灯的功能都是导致无接触交通事故高发的交通违法行为。一旦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论车辆、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有无发生碰撞,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