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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千万不要误读了!
- 分类:万高文章
- 作者:王子昊
- 来源:浙江万高(北京)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5-12-04 09:54
【概要描述】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召开“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千万不要误读了!
【概要描述】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召开“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
- 分类:万高文章
- 作者:王子昊
- 来源:浙江万高(北京)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5-12-04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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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召开“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有关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在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葛晓燕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家暴案件的特点和成效时指出:“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这一表述中“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的话题在网络迅速发酵,引发了全网的热烈关注与讨论,但与此同时,不少媒体和网友对最高检的这一观点也存在着误读。
【律师解读】
一、主旨与目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这一观点并非是新的法律规定,而是对已有规定的再次明确与强调。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附则中第三十七条就有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中,家暴领域的主体早就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而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条款却往往容易被忽视,长期以来家暴仍被认定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行为,而对家庭成员的认定,主要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将家庭成员局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这就导致了婚前同居关系中遭受暴力侵害的受害者往往难以维权。例如在婚前同居关系中,施暴者对受害者的暴力程度若达不到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即故意伤害罪中的轻伤二级标准),因虐待罪的适用只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那么在不将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的情况下,施暴者很可能只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最严重的情况拘留通常也不超过十五日,若有符合合并处罚的情况拘留也不超过二十日),这样的惩罚并不足以震慑施暴者,也不足以保护受害者;而在家暴领域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的情况下,一方面,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向公安机关申请家暴告诫书,以法律的武器来更好地保护自己防止受到更大的侵害,另一方面,在受到严重侵害后,施暴者即便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有可能以虐待罪定罪,受到刑法的制裁。故最高检提出这一观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遭受家暴侵害受害者的权益。
二、热点问题分析
(一)如何认定婚前同居?
目前对于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观点,但从最高法和最高检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双方应有相对稳定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也就是说,认定的核心在于稳定,双方应以婚姻为共同目标在经济上和精神上互相扶持,而并非同居的时长,至于同居多久才能够被认定,目前主要还依赖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
(二)该观点是否会导致故意伤害行为“降格”为家暴?
因故意伤害罪的刑罚规定较重于虐待罪的刑罚规定,所以此观点一出引发了部分网友的担忧:是否会导致本应按照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的暴力行为转而适用虐待罪,进而加害者受到的刑罚会不会变得更低?结论是并不会。家庭暴力在法律上是一种行为,而并非独立的刑法罪名。如上所述,该观点实际上弥补了当暴力程度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时虐待罪的刑法适用,而当暴力程度已经能够构成故意伤害罪时,根据相关律师的统计,法院往往会认定为刑罚较重的罪名或是与虐待罪两罪并罚。
(三)该观点是否会改变现有的身份、财产制度?
这也是此热点一出最容易引发社会误读的点,实际上,最高检的此观点只适用于家暴这一领域,并不引起其他人身与财产关系的任何变化。通俗的来说,就是在家暴案件中将婚前同居者拟制为家庭成员,但并非真正的家庭成员,婚前同居者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无论在人身还是财产上都具有独立性,相互之间不具有扶养义务,其财产关系也并不适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互相也不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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