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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前 律人律己 不可逾越 公平无比

刑法的四个罪名可能会取消

  • 分类:万高文章
  • 作者:何家成
  • 来源: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6-04-22 10:32

【概要描述】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该解释自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四个罪名可能会取消

【概要描述】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该解释自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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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何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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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2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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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全面统一,四类非公职职务犯罪罪名或可取消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该解释自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刑法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执行。

这一规定带来了定罪数额标准的重大变化。以2026年5月1日为分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入罪起点由原先的 6 万元下调至3万元,数额巨大标准从100 万元降至20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从1500万元降至300万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入罪起点同样由6万元降至3万元;挪用资金罪中,一般用途数额起点由10万元降至5万元,非法活动用途由6万元降至3万元。整体上,四类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追诉门槛与处罚尺度,已全面对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不论上述司法解释是否违反《立法法》,也不论上述司法解释是否与古今中外的法律相承和相一致,更不论上述司法解释是否合理,单论上述司法解释对这四种犯罪对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罪名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

虽然司法解释使用的是“参照”而非“依据”“按照”,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除极少数特殊案件外,绝大多数案件都会严格参照对应公职罪名的标准裁判。这就带来一个现实问题,既然行为性质、定罪门槛、量刑幅度均已基本一致,仅因主体身份不同而单独设立四个罪名,其立法必要性已明显下降。

从立法逻辑上讲,原先区分罪名,主要是考虑主体身份、财产性质不同而设置差异化处罚标准。如今标准统一、处罚趋同,继续保留独立罪名,只会增加罪名体系的冗余,也让司法适用更加繁琐。因此,从司法效率与立法精简角度考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这四个罪名,已无单独存在的必要,完全可以分别归入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之中,既简化刑法罪名体系,也避免 “参照适用” 带来的适用模糊,实现同行为同处罚,更符合平等保护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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